在律師調查令制度已經(jīng)實施一段時間的今天,法官之所以還要去派出所調證,主要是因為絕大多數(shù)派出所不接受律師調查令,明確表示法官親自前往才能調取證據(jù)。當然,我偶爾也見過極個別派出所接受律師調查令的,好像也就一兩次的樣子。
法官去派出所調證,最好事先和對方取得聯(lián)系。因為派出所人雖多,但接待的法官的都是出警民警,因此出發(fā)前最好通過申請人提供或者直接電話聯(lián)系的方式確定出警民警是哪位,問清對方是否能提供相應的證據(jù),還要問好對方哪天在所里上班,不然很有可能空跑一趟。
之前還有的派出所說提供證據(jù)必須先取得分局的同意,如果有這樣的規(guī)定,還要先去分局開證明然后再去派出所。
即便這些步驟都完成了也不一定就能見到出警民警,誰也不能保證人家不會臨時有事是吧,所以出發(fā)后我又讓助理給民警打電話確認一下是否在所,對方給了肯定的答復,這才放心繼續(xù)前行。
根據(jù)以往經(jīng)驗,最配合的派出所,會把案卷拿給你,你挑選要復印的材料。對方給你復印,再加蓋公章。
那天下午我們到了派出所后,助理聯(lián)系了出警民警,對方很快就到了大廳,把案卷遞給了我,我翻了翻卷,還想著復印哪頁材料,結果對方說這就是復印好的卷宗,你們直接拿走就行。
真的是讓我受寵若驚啊,特別是對比一下那個只讓我們手抄材料的所,我連聲說謝謝,出了門還想著是不是給這個所送個感謝信啥的……
另外,不知道我讀者里有多少是警察同志,有些事還是想在此多說一句,我在業(yè)務庭審理的很多案件,都是當事人報警后無法達成一致在警察的勸說下來法院起訴的。按說這么做也無可厚非,法院案多人少,公安更是如此,我也理解。只不過很多老百姓訴訟能力和證據(jù)觀念還有待提高,還是希望警察同志出警時能夠盡可能的給雙方做做筆錄,保留一些原始證據(jù),方便法官處理糾紛時能夠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實,再不濟至少把當事雙方的送達地址固定下來,不至于案子到了法院承辦法官還得公告送達,徒增當事人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