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是指公司受業(yè)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總價合同條件下,對其所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費用和進度進行負責。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僅包括具體的設計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個建設工程內容的總體策劃以及整個建設工程實施組織管理的策劃和具體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建筑設備材料采購,而更多的是指專業(yè)設備、材料的采購;Construction應譯為“建設”,其內容包括施工、安裝、試測、技術培訓等。F(Finance)是指融資。EPC+F即工程承包方為業(yè)主解決部分項目融資款,或者協助業(yè)主獲取融資以啟動項目。該模式是未來工程發(fā)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方向。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進行全部或部分投資的項目。政府投資的方式分為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基金注資、擔保補貼、轉貸和貸款貼息等。如果政府通過財政直接投資或資本金的方式投資項目,則項目為政府直接投資項目,項目單位一般為政府有關部門、事業(yè)單位或專門設立的臨時指揮部等等。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上述項目單位可依法委托代建單位對項目建設進行管理。在此情況下,地方國企(含平臺公司)可以成為代建單位,并在實際上履行建設單位的職能。
需要注意的是,代建制在實操層面的推廣和應用并未達到主管部門的預期,地方政府直接指定或委托地方國企(含平臺公司)實施項目建設的情況屢見不鮮。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之外的其他項目,即應屬于企業(yè)投資項目。即便投資人是項目所在地的國企(含平臺公司),項目性質也是企業(yè)投資,地方國企(含平臺公司)為項目單位(同時也可以是項目業(yè)主和建設單位)。
在“EPC+F”模式下,除政府方外,一般涉及三大主體:地方國企、EPC承包商和合資公司。地方國企即前文所述項目建設單位,EPC承包商則是通過招標程序取得特定項目承包權的經濟實體。至于合資公司,通常由地方國企與EPC承包商(或其關聯單位)合資設立,其功能在于打通特定融資渠道,并賦予EPC承包商相應的工程款結算保障。融資渠道因融資主體而異。對于“EPC+F”模式而言,政府方和地方國企通常需要借重EPC承包商的資金實力及融資能力,同時不能違反建筑法對于EPC合同的工程款結算要求。為此,EPC承包商(或其關聯單位)需要通過與地方國企共同設立合資公司,以雙方共同注入資本金的方式部分解決特定項目的EPC合同工程款支付難題及EPC承包商的合理關切。至于項目的其他資金需求,則需要通過其他融資渠道加以解決。為此,EPC承包商(或其關聯單位)和地方國企必定需要提供不同程度的增信支持。倘若項目本身擁有政府付費來源(基于前文所述的特許經營或ABO),當然也可以用于項目融資之目的。
為實現上述融資安排,地方國企和合資公司之間存在一個身份轉換的問題。即合資公司需要成為項目建設單位,從地方國企承繼其與EPC承包商之間的EPC合同。這里可能涉及到的相關合規(guī)問題及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此處不贅述。
如前文所述,“ECP+F”模式主要適用于基礎設施項目。因此,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的基本邏輯對該模式無疑也是適用的,該模式同樣需要回答以下四個問題:
A:暫定答案:EPC承包商(或其關聯單位)的股權出資、項目資產抵押或收益權質押融資、第三方擔保(或其他增信方式)融資。
A:暫定答案:項目自身收益,以及必不可少的政府資金支持(政府履行出資義務——適用于政府投資項目、政府付費——適用于特許經營或ABO模式、政府回購項目資產或合資公司股權),具體資金來源及相關安排因項目而異。倘若完全沒有政府資金作為后盾,“EPC+F”模式的可行性存疑。
A:在當前的地方債管控政策環(huán)境之下,除履行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出資義務之外,政府方對“EPC+F”模式的資金支持方式應當著重避免觸碰地方債管控紅線,這一點需要項目各方予以正視。
一是PPP領域自去年底進入清理整頓階段以來,社會各界對PPP模式產生了一些疑慮和困惑,給“EPC+F”的迅猛發(fā)展提供了機會。
二是相比于手續(xù)繁瑣、管理嚴格的PPP推進流程,“EPC+F”模式操作相對簡單,更能滿足地方政府和施工方對實施效率及短期業(yè)績的要求。
三是地方政府財權事權不匹配的情況下,“EPC+F”模式能幫助地方政府籌資融資,解決實際問題。
第一, 從全產業(yè)鏈的角度來看, 承包商在 EPC+F的項目多地從建 設環(huán)節(jié)的經濟可行性和工程建造可行性考慮, 傾向于掩蓋運營期的收 益風險。
第二, 由于 EPC+F的商業(yè)模式也只完成了產業(yè)鏈的融資和工程建設環(huán)節(jié),這一過程通常只需要 3-5 年時間,而沒有拓展到可持續(xù)盈利幾十年之久的后期運營、 維護等高附加值環(huán)節(jié)。
EPC+F模式既具備EPC模式的基本特征,又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了“融資”功能,通常是指公共設施項目的項目業(yè)主通過招標等方式選定承包商,由該承包商直接或間接籌措項目所需建設資金,以及承攬工程總承包相關工作,待項目建設完成后移交給項目業(yè)主,并由項目業(yè)主按合同約定標準向承包商支付費用的融資建設模式。
以2018年10月19日發(fā)布的江西省豐城市梅林鎮(zhèn)2018年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項目(EPC+F)總承包工程招標公告為例,該項目的招標公告中明確招標人為豐城市梅林鎮(zhèn)政府,建設資金由中標人進行融資,同時,投資單位中標后與豐城市人民政府另行簽訂投資協議,約定相關權利與義務。該項目投資回報機制為當新增水田面積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且占整個土地整治開發(fā)面積大于等于80%時,確定項目投資回報率為1.46倍(即新增加耕地指標入庫后,再向投資方支付投資成本和投資回報)。
以2018年1月15日發(fā)布的張家口市“未來之城”綜合開發(fā)項目投資人招標公告為例,該項目招標公告中明確張家口經開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經張家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授權作為該項目的招標人,投資模式為中標單位與招標人簽署《張家口市“未來之城”綜合開發(fā)項目投資建設合同》,中標人作為該項目的項目公司,負責該項目的整體策劃、規(guī)劃、開發(fā)、建設和運營。
以2018年7月16日發(fā)布的景德鎮(zhèn)學院搬遷工程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為例,該項目的招標公告中明確招標人(即業(yè)主方)為景德鎮(zhèn)陶陽置業(yè)有限公司,其控股股東為景德鎮(zhèn)市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承包商中標后,直接與業(yè)主方簽署工程總承包合同。
以2018年7月24日發(fā)布的麗水機場項目配套工程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招標公告為例,該項目招標公告明確的招標人(即業(yè)主方)為麗水機場開發(f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系麗水市交通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同時,招標公告明確配套工程建設模式為延付EPC模式(即EPC+F模式),納入EPC投資主要為工程費用和相關的工程建設其他費、勘察設計費、預備費等約為12.59億元,征遷費用、前期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期利息等不納入EPC投資。配套工程建設期4年,延付期8年,一年支付一次。延付資金比例最低為EPC投資的70%,延付利率最高為五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40%(建設期延付資金利率參照延付利率執(zhí)行)。
在上述案例中,雖然對外招標形式上仍屬于正常的工程總承包招標,但業(yè)主方通過設置延付期限的方式實現了由中標人負責建設資金籌集的目的,而建設期延付資金利率即相當于支付承包商的資金占用成本。
從上述幾個典型案例來看,EPC+F模式在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形式呈現了非常多樣化的特點,從采購主體來看,既有以政府或職能部門作為采購主體的,也有以城投公司、地方國企作為采購主體的;從具體“F”模式來看,既有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投融資主體的股權型融資,也有非股權型(包括工程款延付型)的融資模式;從承包商所承擔的融資范圍來看,既有僅承擔設計施工采購總承包工程價款范圍的融資責任的做法,也有將建設項目全部總投資(包括征地拆遷費用、工程款以外的工程建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