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蘇常州,一位姓徐的女子聽人說放生可以給親朋好友帶來福氣、聚福氣,于是她打算放生一批魚。他特意跑到水產品批發(fā)市場,想看看哪種魚更便宜、更適合放生。劉老板說鲇魚便宜,一下子買了價值90400元的鲇魚,并和劉老板約定將魚送到指定地點。
去年12月15日,他偷偷將2.5萬條鯰魚投放到當?shù)氐拈L蕩湖,沒想到大量鯰魚死亡,污染了環(huán)境。為了處理此事,當?shù)貪O政部門用了10天的時間才完成救援。經鑒定,該女子放生的這條鯰魚名為革胡子鯰,是一種外來物種,具有極強的入侵能力,可嚴重破壞長蕩湖生態(tài)環(huán)境。今年9月,當?shù)貦z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起訴徐某、劉某,要求賠償生態(tài)損害。近日,徐某已經交納了9萬余元的應急處置費。此事仍在審理中。
這些人不知道該怎么想。他們線萬多塊錢給貧困山村,救人,讓孩子上學,都可以對吧?雖然想放生野生動物,但我們必須放生一些本地物種。當然,本地物種也可能超出環(huán)境的承載能力,造成嚴重后果。如此大規(guī)模地放生動物可能有害,強烈建議不要這樣做。 1. 檢察官為何提出指控?看到檢察官提起訴訟,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徐某和劉某負有刑事責任。但這確實是民事訴訟。雖然徐某、劉某的行為十分惡劣,但目前我國尚未將此類行為納入刑法制度,因此仍不構成犯罪。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不代表他們不用承擔責任。為防止這種侵犯公共利益,卻無人可以追責情況的發(fā)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利益的行為,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執(zhí)法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為防止可提起訴訟的機關過多和相互推卸責任,該法明確規(guī)定:“公訴人發(fā)現(xiàn)有危害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行為,侵犯多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時,消費者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本案中,徐某無罪釋放并沒有損害特定個人或公司的利益,而是損害了公共利益和整個社會的利益,因此檢方提起了訴訟。
2、徐某、劉某承擔什么責任?本案屬于民事訴訟,應屬于侵權案件。在一般侵權案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失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負賠償責任!爆F(xiàn)在,徐某故意往長蕩湖放魚,造成長蕩湖生態(tài)環(huán)境惡化。漁政部門也必須支付相應的費用來挽救其放生的已經造成損失的魚。當然,徐某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劉某既然是魚店的老板,徐某不懂無所謂,他應該知道放生鯰魚會破壞當?shù)氐纳鷳B(tài)環(huán)境,但為了賺錢,他把魚賣給徐某。劉某的犯罪行為為徐某提供了幫助,兩人的行為共同對當?shù)氐纳鷳B(tài)環(huán)境造成破壞,屬于連帶破壞。根據(jù)民法典第1168條:“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負連帶責任!北仨毘袚B帶責任。不過,這兩項補償?shù)姆秶蛿?shù)額如何界定,現(xiàn)在可能比較成問題。我個人認為,實際支出應該優(yōu)先于漁政的救助成本。至于修復生態(tài)環(huán)境的費用,可以由有關部門來估算。最后,近年來,許多人注意到這種分配不當造成的環(huán)境破壞。今年8月,有人提出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不得非法放生或銷毀從國外進口的野生動物物種。該聲明已包含在《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擬議修正案中。而且最近幾天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在處理這個草案,應該有法可依,讓入侵物種不被非法釋放或丟棄!你怎么看待這事?歡迎在評論區(qū)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