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實務中,被告越多,就意味著對原告的保障越多。如果法院最終能夠判令全部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就意味著可供執(zhí)行的人、財產(chǎn)多;而且即使法院最終只認定一個被告承擔責任,駁回原告對其他被告的起訴,對原告來講也不會有任何損失,反而避免了原告再起訴而帶來的損失。[得意]
原告如果漏告了被告,而法官由于不了解情況,往往難以發(fā)現(xiàn)。這樣一來,案件就留下了大隱患,在二審中會導致案件發(fā)回重審,即使判決生效也會導致再審,這是一個不穩(wěn)定的判決,風險極大。
在一些案件中,選擇不同的法律關系就會選擇不同的被告,在這種情況下,也是能將所有法律 關系的被告一并作為被告,畢竟訴訟實務不同于考試中的案例分析題。[思考]
因為,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是我國法院處理糾紛的指導思想,只要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損害,就應當有人承擔責任,這點是毋庸置疑的。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院不會太機械地區(qū)分實體法律關系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將一切有關的主體列為被告,等于將判斷的責任交給了法院,可以變相減少原告自身的 風險。
舉例:張三女兒上小學, 繳納學費的形式是以張三在A銀行存入100萬,以存款利息作為學費,A銀行書面承諾,本金只有在張三和學校共同簽字的情況下方可支取,每月利息劃入學校帳戶。后來,學校經(jīng)營不善倒閉,張三想起訴要回本金。[紅臉]
此時,如果張三只告了學校,要求解除合同, 判令學校返還本金,則大概率勝訴,即就會讓張三提取本金。但是,由于沒有將銀行作為被告,銀行將不會成為判決的當事人。當張三持判決書向銀行要錢的時候,銀行完全可以拒絕付款。因為銀行既沒有得到學校的授權,也沒有得到法院的判決。此時,張三就很麻煩。張三正確的做法,是將學校和銀行作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這樣更利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